A1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A2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现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全部为重点排放单位。
A3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