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RCEP物流条款
物流运输条款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协定正文和附件条款两部分。协定正文中多个章节对于物流运输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三章第十五条直接运输和第四章第十五条快运货物。在附件条款中,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均涉及物流运输条款。
接下来,我们一起去看看在RCEP中的物流条款,开放程度到底有多大?
(一)RCEP直接运输条款解读
直接运输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到达RCEP进口缔约方的产品与离开RCEP出口缔约方的产品完全一致,保证均为在协定下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降低其在运输途中遭到人为操纵或被掺入非优惠货物的风险。因此,直接运输规则并非严格意义上判定原产地的规则,而是一种防止运输途中发生原产产品欺骗行为的行政手段,具体条款及解读如图1和表1所示。
图1:RCEP第三章第十五条直接运输条款原文
资料来源: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条款
表1:RCEP第三章第十五条直接运输条款解读
资料来源: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条款
从RCEP直接运输条款与成员已有协定相关条款的对比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条款规定为,在缔约方之间运输,或者在监管下途径非缔约方运输,并且没有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应当保持其原产地位。RCEP在CAFTA基础上的新增要求为,例外规定的直接运输产品需要按照进口缔约方海关的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这体现了RCEP缔约方对确定直接运输产品具体来源的重视,有利于杜绝原产产品欺骗行为的出现,维护RCEP缔约方之间的互信。
(二)RCEP快运货物条款解读
作为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重要部分,快运货物条款约定各缔约方应完善海关程序,提高空运货物通关时效,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具体条款及解读如图2和表2所示。
图2:RCEP第四章第十五条直接运输条款
资料来源: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
表2:RCEP第四章第十五条直接运输条款解读
资料来源: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
(三)RCEP贸易便利化条款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比较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生效于2017年2月,是WTO框架下首个聚焦海关事务、促进贸易便利化并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定。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由TFA发展而来,在部分领域提高了程序简化的程度,有关物流运输行业条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货物放行和快运货物领域,具体表现如表3所示。
表3:RCEP贸易便利化条款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比较
资料来源: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及TFA条款
总体来看,RCEP协定简化了通关程序,提高了通关效率,通过预裁定和抵达前处理等高效管理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实现了快运货物和易腐时鲜货物的6小时通关,从而促进了快递等新型物流形式的发展,推动了日常时鲜必需品的通关速率提升和贸易额度的增长。综上所述,RCEP贸易便利化条款的整体开放水平超过了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02 中国在RCEP中的正面清单
RCEP条款中,中国在物流运输行业做出了较大的开放承诺,在海运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客运服务和辅助服务等方面开放度较高,在内水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方面开放程度较低,具体如表4所示。
表4:中国在RCEP中运输服务的承诺
资料来源:中国附件2正面清单承诺表
图3展示了中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1),在RCEP生效后,国外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时需要在对外开放的港口开展业务,并且禁止外籍船只从事沿海运输服务,从事国内水上运输服务时需要保证中方控股。
图3:中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资料来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在运输服务承诺方面,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八个缔约方是按照“正面清单”方式做出的承诺,其中新西兰和柬埔寨均对九项运输相关的部门做出了承诺,中国对除空运服务销售外的八个部门做出了开放承诺,并且要求航空器维修和计算机订座部门中方控股。越南对全部九个部门均做出了承诺,但在海运服务等六个部门做出了股权比例限制。依据“过渡”条款的规定,所有按照“正面清单”做出承诺的缔约方均需要在协议生效后的规定时间内过渡到“负面清单”。由于缔约方的经济基础和经贸规则水平存在显著差异,除了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过渡期为12年外,其他包括中国、新西兰等在内的五个缔约方过渡期为3年。
表5:RCEP部分缔约方对运输服务的正面清单承诺
资料来源:各缔约方正面清单承诺表。上述正面清单承诺中,缔约方可能针对某一子部门的某一服务模式在国民待遇或者市场准入方面列有限制措施,这里不一一说明;在菲律宾获得公共事业经营授权需保证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协会拥有至少60%的资本
04 部分缔约方在RCEP中的负面清单
RCEP部分成员(澳大利亚、文莱、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采用了服务和投资合一的负面清单模式,如表6所示。各国均对海洋运输的子部门列出了负面清单;航空运输业方面,日本和韩国在航空器维修和维护服务部门列出了负面清单。文莱对除内水运输以外的五个部门做出了限制,印尼则对除铁路运输以外的五个部门提出限制。韩国和马来西亚均对四个部门做出了限制,其中韩国不包括内水运输和附带服务,马来西亚则未提及铁路运输和内水运输。澳大利亚的限制范围最小,仅提及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同时,各缔约方将一些敏感领域列入清单二,保留完全的政策空间,今后可以在这些领域采取对外资更具限制性的加严措施。
表6:缔约方涉及运输服务的负面清单条款
资料来源:各缔约方《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此处列出具体的负面清单,只有提示相应子部门有限制措施,除限制措施外就是开放的。RCEP投资负面清单仅涉及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及采矿业等)。
RCEP继承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划分方法(如图4所示)。其中自然人临时移动是RCEP各缔约方的一种重要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物流运输相关条款在这一方式上的变化格外值得关注。
图4:RCEP下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资料来源:RCEP第八章《服务贸易》条款
RCEP框架下有关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条款分为正文条款与附件条款。在正文条款第九章《自然人临时移动》中,各缔约方约定了允许临时入境的自然人类型,承诺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签证便利,可获得规定的居留期限,进行各类贸易投资活动。相较于CAFTA,RCEP下适用临时入境的自然人类型更为广泛,承诺范围增加了货物销售人员、投资人员或其适当授权代表和随行家属等各类人员。
根据各国国情差异,各缔约方在附件四《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了各自的承诺细则。除正文条款提出的“商务访问者”和“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两种类型以外,各国对自然人临时移动的其他分类有一定差异。在物流运输部门分类方面,各国自然人临时移动条款对物流运输人员的限制程度各不相同。从中国来看,国际航运船舶外籍船员登陆不被允许,但是相关的安装和服务技术人员被允许。新加坡在船员方面不做承诺,同时规定其自然人临时移动条款适用范围也不包括海上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人员。新西兰在船员方面同样不做承诺,其他物流运输相关人员没有给出限制。菲律宾在运输服务方面的规定为,从开办之日起五年内,企业聘用的外籍人士必须具有技术职务资格,且临时停留不得超过五年;每个受雇的外籍人士须有两名菲律宾公民担任替工;对于专门船只,外籍人士只能作为额外人员雇用六个月。印度尼西亚、老挝的部门具体承诺均将海上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排除在外,但其他主要运输服务被允许。相比较而言,RCEP项下发达国家在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的限制相对较少,多数东盟国家在开放程度上依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总体来看,RCEP项下有关物流运输业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条款开放程度均超过了各缔约方已有双边协定的开放水平,在入境审批手续、程序透明度等方面也进行了改进,减少了区域内物流运输人员跨境移动的政策限制,有利于提升区域内物流运输便利化水平,促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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