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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戈导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交〔2021〕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完善动态监管工作机制体系。要建立健全工作领导体系,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在智能监管系统应用上的责任分工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动态监管工作。要建立完善与下级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工作联系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和系统应用的高效畅通。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的动态监控工作牵头部门联系方式(格式详见附件2),请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二、压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客运、危运和重型货车安装使用符合广东省技术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将监控数据通过设备主链路实时上报智能监管系统。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开展车辆和驾驶员运行的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反馈系统发现的违规问题;对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的中小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鼓励引导其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开展监控工作,确保监控工作贯穿车辆和驾驶员运行全过程。各单位要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对本地区各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将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风险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办理的重要参考。各单位要鼓励引导本地客货源头单位,优先选择使用已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且在智能监管系统内运行情况较好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相关运输任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和管理。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工作,鼓励第三方监控机构规模化经营发展,形成有序竞争格局,切实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监控服务,降低道路运输车辆运行风险。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监控服务、引入社会力量等方式,解决中小运输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业户的委托费用困难问题;鼓励引导第三方监控机构发挥技术优势,在客货源信息匹配、金融保险服务等方面探索内生动力,降低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控委托费用负担,形成可持续经营的第三方监控模式。要加强第三方监控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把关经营服务和履约能力,保障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要加强办法和智能监管系统的宣传推广,了解掌握下级管理部门和各道路运输企业在政策执行和系统应用方面的意见建议。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的动态监控工作领导体系建立、专题会议、年度工作总结等情况要及时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为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附件: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

2.动态监控工作牵头部门联系方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27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doc

动态监控工作牵头部门联系方式.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高级驾驶辅助、驾驶员状态监测等功能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设备”),以及应用车载设备开展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是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对自身驾驶行为负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许可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建设、运行、维护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监管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智能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建设本地智能监管相关系统。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载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车载设备产生的车辆位置、行驶状态、驾驶员驾驶行为、违规报警等数据,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标准要求,通过车载设备的主链路直接、实时上传至智能监管系统,不得通过中间平台转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车载设备安装及接入智能监管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智能监管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等的基础资料信息,开展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风险,建立三级风险等级制度,一级最高。具体风险等级划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并发布更新。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监控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载设备正常使用,经常性检查并及时排除车载设备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车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道路运输经营任务。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配备的专职监控人员具体开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职监控人员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之外,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所属车辆车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社会化机构。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受委托道路运输车辆数量,合理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专职监控人员视同道路运输企业专职监控人员配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应当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并且不因委托关系而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智能监管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将违规驾驶员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在本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对全体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的,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情况,按照前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违规车辆及驾驶员的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驾驶员驾驶时长管理,日间(当日6点至22点)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夜间(当日22点至次日6点)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车载设备,不得人为干扰、屏蔽车载设备信号,不得破坏车载设备,不得随意调整或遮挡车载设备。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收到车载设备报警信息或监控人员纠正指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不得继续违规驾驶。

第四章 政府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智能监管系统的应用,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确保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对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条 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违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道路运输、综合执法、信息技术等部门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期间的实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同一车辆因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的,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粤交运〔201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1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备案材料要求

一、备案范围

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车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等服务的社会化机构。

二、备案材料

(一)申请表(可在智能监管系统填写打印)。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分公司形式提供服务的,还应提供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四)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情况,包括场所产权或租赁协议、现场照片(其中监控中心应配备包括但不限于 IT设备、信息网络、监控坐席、电子监控大屏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2.提供服务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岗位分工明细和近三个月人员在本地社保缴纳情况(其中专职监控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提供24小时监控服务要求,实行分班次监控的每班次最低不少于4人)。

3.提供风险监测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包括系统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的声明、系统三级等保(备案证明、年度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制度情况,包括车载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违规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制度。

三、办理程序

(一)提供第三方动态监控服务的机构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向拟开展经营区域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备案材料要求的,电子版材料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提交至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纸质复印材料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对符合备案材料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经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备案后,智能监管系统免费为其开通账户权限。

四、其他事项

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取消备案:

1.通过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备案的;

2.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备案材料与实际不符,无法履行服务能力的。

附件1-2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

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

第二条 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分别体现被考核对象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技术指标:

1.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智能监管系统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

2.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智能监管系统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单位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

3.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道路运输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4.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指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等数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技术规范》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5.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二)管理指标:

1.车均一级风险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一级风险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2.车均二级风险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风险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3.车均三级风险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三级风险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4.车均其他违规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其他违规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5.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期内,智能监管系统不定期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响应时间超过15分钟的不计入查岗响应次。

第三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履职情况。包括是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考核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年度工作总结情况;

(二)技术指标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

(三)管理指标情况:车均一级风险次数、车均二级风险次数、车均三级风险次数、车均其他违规次数。

第四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指标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二)管理指标情况:车均一级风险次数、车均二级风险次数、车均三级风险次数、车均其他违规次数、平台查岗响应率。

第五条 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指标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二)管理指标情况:车均一级风险次数、车均二级风险次数、车均三级风险次数、车均其他违规次数、平台查岗响应率。

第六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月度考核由系统自动计算技术指标、管理指标;年度考核由全年月度技术指标、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其中交通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查看年度总结材料)。

第七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具体计分规则将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由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发布更新。

第八条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设备故障、信号漂移等数据异常的车辆达到上线车辆的3%及以上;

(二)道路运输企业未反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

(三)第三方机构监控人员数量配置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监控需要,相关申请资质材料逾期未更新。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终端;

(二)上传虚假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或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四)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事故,且负主责及以上责任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其同级人民政府;对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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