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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圆通旗下“圆汇物流”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罗戈导读]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讯息显示,北京圆汇物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讯息显示,北京圆汇物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北京圆汇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3-08,法定代表人为吴益林(2018年3月出任圆通华北大区兼北京区总经理,在圆通31家关联公司任职),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100%持股,公司实控人为喻会蛟;

 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粮油仓储)。

北京圆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高士忠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益林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累计执行标的223,638元

近日,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最新数据显示,10月12日和10月13日,北京圆汇物流有限公司被法院11次列为“被执行人”,累计执行标的223,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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